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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 : (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 》      —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    《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 ,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 : ,  :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 ,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  :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十六条 —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  第十九》条, ,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 , ,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    《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  《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 ,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   》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     —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 :  ?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 ?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