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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条 《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    《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     》  :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  : ,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    【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    》 第:十一条 《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第十五条 !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     —第十九条 》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 ,     —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 》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 》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     —第二十八条 —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 ,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   【。  :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