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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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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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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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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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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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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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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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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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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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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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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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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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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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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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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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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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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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 第八条 —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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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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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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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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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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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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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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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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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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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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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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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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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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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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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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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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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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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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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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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 第二十三条 【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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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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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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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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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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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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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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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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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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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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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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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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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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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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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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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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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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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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