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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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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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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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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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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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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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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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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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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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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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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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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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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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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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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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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 《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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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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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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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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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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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 第十一条 —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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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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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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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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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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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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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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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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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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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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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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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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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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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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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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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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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
,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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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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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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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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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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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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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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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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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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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
?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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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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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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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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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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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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