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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 (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     》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   ?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 ,       【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      【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第八条 《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第十条 !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  : ,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    —。。。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第十五?条 :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 第十八条》 ,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 ,   ?  :  :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二十一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 ,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 :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   ?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第三十条 【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    《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 :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