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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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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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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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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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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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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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 ,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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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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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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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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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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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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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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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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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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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 第八条 【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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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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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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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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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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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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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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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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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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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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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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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二十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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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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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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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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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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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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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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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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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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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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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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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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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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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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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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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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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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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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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 , ,。。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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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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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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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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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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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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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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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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