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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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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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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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
—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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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 : ,第三条 《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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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 》。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
《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 , 《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
,。
》 ,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
【 :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 : :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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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第七条 —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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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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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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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第十—条 :。。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
: 第十一条 !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
《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
,。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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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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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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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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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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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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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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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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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
》 , :第十九条 》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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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 ? , :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 ? 《 (三)《财产的保管人—;
】 —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
第二十一!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
【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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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
》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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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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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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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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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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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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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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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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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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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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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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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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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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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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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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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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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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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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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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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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