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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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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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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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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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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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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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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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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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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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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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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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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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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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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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 (四)《评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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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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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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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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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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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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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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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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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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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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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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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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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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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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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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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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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拟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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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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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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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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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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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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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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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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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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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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