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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2002年8】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      (【四)评议案件—;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 ,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八条 】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第十三条 !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  第十六条 【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第十七条 !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