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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20!02年8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第四条【 ,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第五条 —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四)评—议案件;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  :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第十】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   第十二条 】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第十六条《。 ,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