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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2【002年8月12】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    》 第二条 》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四】)评:议案件?;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  ?   第《九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 第十?七条 ?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