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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2002年8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四)!评议案件;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 ,  第八条 —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第十四?条 :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  第?十,七条 ?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