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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 — 2002年—8月12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四)评议案》件;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 第十?一条 ?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第十七条 》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