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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 2002年!8月12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四)评议案!件; 《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第十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