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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 ?2002年》8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二条 【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四)评议案!。件; 《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第十五条 【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第十六条 》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 :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