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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 200】2,年8月12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  : ,      —(四:)评议案件; 【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第十!条, ,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