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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 200《2年:8月12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 ,    — 第五?条  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     》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 :   《   ?。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     【。   ?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   ?     (四)评!议,案件:;,  【 ,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   《  :    (七)【制作裁判文书; 】 ,     】 ,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 ,     》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       【。 ,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 ?         !(三)主持》庭审活动; 【  》   ? ,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 ,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    《   ?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      —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    】  :  :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    】 ,   ?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 第七条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     —第八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    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   —  第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 :   ?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 ,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   ?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   【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    【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    《(一)?拟判处死《刑的; 【      【  :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  》       【。(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     —   ?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    第十三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    —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 《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  —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   第十七条【。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 《   ?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