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六条 《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 :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
: :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
,
,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