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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  》      —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       【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      —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  :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  :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    》 第十三条 —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