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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       【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第九条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  第十一》条 :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     第!十二条 《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   》  第十三条 【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