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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 , :    第三条 】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 ?。        】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  ?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 ,    第十—一条 ?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