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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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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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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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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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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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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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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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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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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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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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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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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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第七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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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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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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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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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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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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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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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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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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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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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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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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