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建标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