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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法释〔》2016〕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年—11月7日 —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