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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法释〔!20:16〕?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6年1《1月7日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七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