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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法释〔2016〕!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6年《11:月7日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八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九条 !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 ? ,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 :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