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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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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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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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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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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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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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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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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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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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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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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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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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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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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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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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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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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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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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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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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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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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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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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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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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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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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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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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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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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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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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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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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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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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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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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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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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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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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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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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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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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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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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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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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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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