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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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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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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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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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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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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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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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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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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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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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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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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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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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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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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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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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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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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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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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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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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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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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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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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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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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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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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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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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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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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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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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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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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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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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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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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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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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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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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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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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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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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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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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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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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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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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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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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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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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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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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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