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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法释〔20》16〕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年1:1月7日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八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