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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法释〔】2016《〕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2016》年1:1月7日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     第—。一条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七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 ?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