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法释〔【201?6,〕,。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6年11—月7日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十五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 ,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