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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法释〔!2,016〕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年11月7日!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五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八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八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九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   ?  第?三十三条 》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