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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法释〔2016〕】2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年11—。月7日 】 ? , 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    《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第《。七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八条 》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 ?   ?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  ?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 :    《 第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八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十九条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  :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    《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