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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公 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9年1!2月2?5日 】 : , 法释〔2019〕!1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当事—人举:证 《 : :     》第一条 《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第三十五条 !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    (》三,)鉴定材料》;, ,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     (六【)鉴定?意见; —    —    《 ,(七)承诺书 【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 ,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第四十九条 】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  :。第五十七条 —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第六十条 【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  :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第:七十八条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   六、其他 !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  《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