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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公, 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9年12月!。25日 【 ? : ,法释〔2019【。〕1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 :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第三十五条 —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三)鉴定材料;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     (—六)鉴定意见;【   】    《  :(七)?承诺书 》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 第四十条 —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 :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   第六十二条 !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第七十条 !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七,十,七条 ?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八十二条 —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 第八十六条 【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     —第九十七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六】、其:。他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