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公 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25日
【
?
法释〔2】019〕1》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当事人举!证
《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第三条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
第十八】条 :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
,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三十—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 (三)鉴定材料!;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 (—六)鉴定意》见,;
—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五【十,五条 ?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
四【、质证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第,七十二条 》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
,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
:。 第九》。十三条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六、其》他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九十九条 【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