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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公 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25日 — 《 法释〔20!19〕?1,9号 《 ?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当事【人,举证 【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    (三)鉴】定,。材,料;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第四十九条 】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第!五十六条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第五十九!条 :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 《    四》、质证 《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  ?。  :。 第六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 ,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 ,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第》八十七条 》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 第八十八条 【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第九十七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六、—其他 】。。  :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