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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公 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9年—1,。2月25日 !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一?、当事人举证 】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三条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 ,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第十《条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一条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    第十六【条 :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    第二十条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    【 第二十二条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三)】。鉴定材?料;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七:)承诺书 —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第四》十八条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 第五十六条— ,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 ,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第七十三条 【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七十四条 】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第》七十五条 》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   六、其他 】 : :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