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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公 告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25?日 !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第十《条,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  :第二十条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三十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        】。(三)鉴定材料【;,。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第:四十一条 》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五条 】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第?六十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 ,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 ?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  第八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第八【十,七条 ?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六、其他【 《  ?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