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公 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25日 ! : 法《释〔2?019〕19号 ! 》 ,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三条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 , ,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十六条 !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八条 《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第二十!一条 ?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三)鉴定材料—;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      (七】)承诺书 — :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 ,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    第四十条 !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第四十三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第四十五条 !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   第四十九【条 :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 ,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第六十条 —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第—六十一条 》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 第:六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     第—。六十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第七】十五条 《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第八十—三条 ?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 六、其《他, , 》  :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