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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公? 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9年12》月,25日 】。。 ,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   第二条 【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    第三条【。 ,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四条 《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第六条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第十条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第【十六条 《。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八条 !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三)鉴定材】。料;:   】  :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 ,  :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 ,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  :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第五十九条 !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第!六十七条 》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   ? 第六十《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第七十条 【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第八十三】条 :。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  第八十四条 】。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     第—八十七条 》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条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  第九十二条 】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第九《十,七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六、其他 【。  》   第九十八条 !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九十九《条 :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