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公【 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9年【12:月25日《 , , 法!释〔2019〕19!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一、当事》人举证 《  】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 ?  :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   ?  第六条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  第七条 —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  :  :。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  :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 :   ? 第:十条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    【  :  :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  —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  :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     第!十四条 《。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     》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     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   —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 , :。  :。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 :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  《。 ,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   ?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   ?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第三十五条 】。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 ,  :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   【     》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    】     (三)】鉴,定材料; 【       !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  《    《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六)—鉴定意见; 【 《 ,  :。    《。 (七)《承,诺书 【。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   ?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 ?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  :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   ?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 ,  :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    —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   ? 第四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 , ,    第四—十七条 《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        !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    】 ,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     —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  ?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    《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     第】五十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 ,     —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    》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   》。  :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    》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     【四、质证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 ?  ?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   —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 ?    《 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       【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        】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   》。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  第?六十三条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 , ,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  :第六十五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 《    第六十六】条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   第六十—七条 ?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 , :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 :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第!七十三条 》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 ,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 ,。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   【 ,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 ,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 :   》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    《 第八十条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   ?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 :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   》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第八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 ?   ?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   【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   —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   ?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 :    《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      —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    第八十【八,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九十条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  —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 ?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     第九十!。三条 ?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     》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 ?。  ? ,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  :   ?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 《 ,。 ,      —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  》  :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 :    《    《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 , :  ?     》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     —第九十四条 —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 ,  《      —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 : :       【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        !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   》     》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  —   ?  :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 】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第九?十六条 《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    】。 六、其他 !  ?   第九十—。。八条 ?。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九十九?条 :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