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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一、关于总则部分! —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  》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 ,  ?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 ?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   《 ,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 ,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 ,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 ?。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  《 , ,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 , ?。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   —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 :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 :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 《  :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    —。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 ? :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 ,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 《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 :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   ?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    》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  :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    —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  《  :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  :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 ,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 》   ?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 , ?。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  》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   ?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 ,。 ? ,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    】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  》。   五、关于【附则部?。分 : 》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  :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 ,  《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