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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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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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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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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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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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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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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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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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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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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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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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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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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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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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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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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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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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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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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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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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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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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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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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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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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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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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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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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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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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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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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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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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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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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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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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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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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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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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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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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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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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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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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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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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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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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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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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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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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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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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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