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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8年9】月,30日 】 法释〔2!01:8〕18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 ,    《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  第五条》 ,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 :  ?。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  :。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      —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    【 ,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 ,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   》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三条 》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 , ,    》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    】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