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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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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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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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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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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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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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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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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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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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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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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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第?四条 ?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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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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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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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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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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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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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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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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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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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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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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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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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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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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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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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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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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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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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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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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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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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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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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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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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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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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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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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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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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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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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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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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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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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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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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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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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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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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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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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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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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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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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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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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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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