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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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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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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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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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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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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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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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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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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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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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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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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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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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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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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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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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 ?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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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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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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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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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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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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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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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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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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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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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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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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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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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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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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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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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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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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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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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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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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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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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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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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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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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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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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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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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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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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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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