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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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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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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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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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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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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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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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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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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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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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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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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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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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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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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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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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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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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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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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 ?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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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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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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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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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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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第十一条 !。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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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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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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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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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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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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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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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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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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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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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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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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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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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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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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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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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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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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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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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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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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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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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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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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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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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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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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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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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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