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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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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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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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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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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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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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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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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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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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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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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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第四》条 :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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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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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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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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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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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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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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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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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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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第十一条 !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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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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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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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 :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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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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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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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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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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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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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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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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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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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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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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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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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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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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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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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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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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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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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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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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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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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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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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