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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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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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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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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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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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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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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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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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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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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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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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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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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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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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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 》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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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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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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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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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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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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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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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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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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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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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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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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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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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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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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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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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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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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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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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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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 第十九条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 : ,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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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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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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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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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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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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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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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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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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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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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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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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