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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8年9《月30日 》 【 :法释〔2018〕】18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 ,。。。 ?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 ?。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  :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        !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 :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    《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    【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 :   》 ,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 ?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 :。   《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 ,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    》。。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