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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8【年9月30日— 《 : ? 法释〔2018】〕1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 《。   ?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    》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 《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      】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     【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       【 (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 ,。    》  :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   【  第六《条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   【  第?七条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八条《  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九?条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  ?   第十条 【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   ?  第十一条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   ?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     【  :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 , : :   ? ,  :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 ,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 《   —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查期《。间一并?提出  !   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 ?。。    第十五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 》    第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 , ?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 【 : ,  :   第二十条【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 :    —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 ,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 ?  :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