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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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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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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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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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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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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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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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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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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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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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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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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 :。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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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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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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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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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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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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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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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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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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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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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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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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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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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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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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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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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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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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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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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 【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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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 ,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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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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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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