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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    《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   ?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     》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第二条 【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  :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 :    —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 》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      【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 ,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 ,       !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 第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 ,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   《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 , ?      —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 :    《  :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     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 ,。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