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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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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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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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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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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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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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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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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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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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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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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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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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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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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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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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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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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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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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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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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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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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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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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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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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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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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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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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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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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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