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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一○:。。年二月十《日 —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 ,   》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 《 ,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