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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 《 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一○年二月】十日 《 , :。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     第—二条 ?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  :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 ,第八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第十》一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