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一○年二月十日 ! , , —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   第十一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