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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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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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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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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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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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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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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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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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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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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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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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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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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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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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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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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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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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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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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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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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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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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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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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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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 第十一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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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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