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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 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 二○》一○年二月》十日 !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 :   ?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第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       】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十条 ?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   第十一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