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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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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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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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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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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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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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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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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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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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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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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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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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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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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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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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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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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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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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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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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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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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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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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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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