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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法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法!释〔:2,01:0〕4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一○年!二月十日 【 ?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 第一条《。 ,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   ?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  —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   第四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 ?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       ! ,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 ,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   —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 :     》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  ?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    》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 : ,  :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