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014年11月】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4〕14号) 【 : ?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  第?一条 ?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 ?   ?    《 ,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 : :     》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  : ,。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  —    《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      —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     !第二条 《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    《 ,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   ?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        】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     》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       !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       】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  :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 ,      —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 :       【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 》  :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      —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 , ?   ?  :  :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       【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 ,  第七条 —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     》。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   ?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     !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       !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 》  :  第十条 —。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第十—一条 ?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    】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 :    —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  —   ?第十七条 》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