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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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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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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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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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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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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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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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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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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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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 :。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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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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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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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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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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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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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
!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
《
, , 《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 —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 ?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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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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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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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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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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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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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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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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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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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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