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
第二条 !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
? :。 ,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
】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
【 , :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 , ?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
: ?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
】 第:四条 ?。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
《 :。 :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 , :。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 :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
? —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
【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
:
: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
:
? 《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
】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
】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
:
:
? ,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 《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
】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
《 【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
,
?
—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
?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
?
,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
,
》 ,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