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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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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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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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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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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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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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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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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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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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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
》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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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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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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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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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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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 》 ,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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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 《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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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 —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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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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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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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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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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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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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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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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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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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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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 ,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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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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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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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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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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