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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 公安部 》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  —。   第《一,条 :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     第三条 !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    【 第四条 》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 《   ?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  《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 ,  :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 《。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  ?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 :。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 ,  : ,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 ,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 ,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  :。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 ?  : ,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