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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 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公安部 !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 ,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 ,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 ,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 :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   《。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  : ,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   —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