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 ?公安部 【 ?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 :    】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 :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 《  :   第四条 【。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  —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 :   ?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   《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  —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    —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 :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八条 —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 ?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    【。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 : :  :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 :。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 ? ,。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   ?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二条 ?。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