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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    》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 第七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   第八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第《九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 :     第十】一条 ?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  :。   ?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 《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 ,      —。。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      —。。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