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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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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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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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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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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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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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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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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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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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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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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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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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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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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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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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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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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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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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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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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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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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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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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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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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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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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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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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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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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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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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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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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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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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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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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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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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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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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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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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