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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  》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    《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 ?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    】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 》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    》 ,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