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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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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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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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第三《条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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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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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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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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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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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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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第六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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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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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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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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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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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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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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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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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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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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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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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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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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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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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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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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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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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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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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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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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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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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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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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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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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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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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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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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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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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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