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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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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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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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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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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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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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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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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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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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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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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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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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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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 ?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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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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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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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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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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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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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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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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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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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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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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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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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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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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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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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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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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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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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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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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