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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 第八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 ,  》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      —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 :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