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
,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
?
第九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 , 第十一条— ,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 《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