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
:
,
?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
:
》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 ,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
》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 :。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
: —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 —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
】第四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五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 【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 ?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
,。
—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十条 —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
—。。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 ,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第十四条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
》 《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
? ?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
—。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
,
? ?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 ?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
《
《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
》。 :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
— :。。 《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
,
】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
》 :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
,
《 , 《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
,。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
!。 ,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
《
《 ?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