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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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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61!号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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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 :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 ,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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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 :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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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 ?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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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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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 ,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 :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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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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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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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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