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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 第461号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 2021》年11?月15日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 ,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 ,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 ,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 ,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   ?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    《。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 ,。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 ,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    《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  :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 ,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  :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 ,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