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61【。号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 ?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
: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
?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 ?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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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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