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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费用 !    【 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  ?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     】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      —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 :       【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 》  :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  》  :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   ?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  ?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 ,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    【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  :   第九》十九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    》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