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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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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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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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
— 》 ,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 ,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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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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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名称、】住所:;
:
— 【(二:)设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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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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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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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 》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 , : ,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
— 》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
【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
》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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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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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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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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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
【 ?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
【 , : (二)权》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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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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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
?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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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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