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