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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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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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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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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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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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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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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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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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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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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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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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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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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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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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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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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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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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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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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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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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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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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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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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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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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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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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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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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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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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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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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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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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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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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