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建质[20】17:]138《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20《17年6月2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
!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 ,。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
,。 —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
,
】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第七条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