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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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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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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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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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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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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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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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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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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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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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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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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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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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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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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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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 ?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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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 —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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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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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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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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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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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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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 :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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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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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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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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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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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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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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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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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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