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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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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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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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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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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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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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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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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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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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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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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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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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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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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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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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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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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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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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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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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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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第四条 》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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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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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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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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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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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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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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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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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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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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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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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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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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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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