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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建质[20!17]1《38号 《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20?17年6月2—0日 《 — , (此?件主动?公,开)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    第三条 】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 :   ?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    《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   ?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    — ,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   ?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 :  :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 , ?   ?  :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 ?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  :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 , ,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 :。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