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建质[2《。017]《13:8号: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2017—。年6月20日
】
:
》
(此件主动公开)!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
?
? ,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 《。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
》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
:
,
】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
— —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 —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第四条 《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
?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 ,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