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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 ,   【。。  第七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先征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 :。    — 第七十三条   !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    【 除:前款情形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     未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 —     第七【十四条  》  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   ?第七十五条  【  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的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除—外 》   《  根据前》款的规定为》履行其他《债务需要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其债权债务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七十六?条 :   转让》、出: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已办】。理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二)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建设《; 【。   ?     (三)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  》   根据前款转】让,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  :  第七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应?。当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改制企业!中剥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 ?    】 第七十八条 【   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 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物被处【置,。时补交地价等条款抵!。押权人应当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