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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    — 第:七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应当?先征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 ,    第七—十三条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 【    除前款情形!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补交地价【款的按?办理变更《登记当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 :     未!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 】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   【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     第七!十五条    【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的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除》外 《。 , ,   ?  :根据:。前款的规定为履行其!他债务需要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其债权《债务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七《。十六条   —。 ,转让、出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已办理【。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 —     —    (二)【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建设; 】  —  :    《 (三)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 ,。    》。 根据前《款转让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 ?   《  第七十七条 】。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应当: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改制企业—中剥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 】    【 第:七十八条   【 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  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物被》处置时补交》地价等条款抵押【权人应当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