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评价计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二十八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一般通过专家评议打分形式完成,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7名;评议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评判各项指标所处的水平档次,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Σ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Σ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二十九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应当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计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Σ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份数

    第三十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耦合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三十一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40%加1~2分,超过40~100%加3~4分,超过100%加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超过全部监管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其中: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100亿元加0.5分,非工业企业超过平均资产总额每60亿元加0.5分,最多加5分。

    (三)重大科技创新加分。重大科技创新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3~5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1~2分。

    (四)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对加分前评价结果已经达到优秀水平的企业,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加分值:

    实际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评价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计加分。

    第三十三条  对被评价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三)存在巨额表外资产,且占合并范围资产总额2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巨额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带息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