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