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建标库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七条  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  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