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