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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 》     】。第十二条 》 各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 《 : ,。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   【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 ?    — 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 ,  》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   【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