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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 :   《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    第五条 】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