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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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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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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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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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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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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