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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