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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 ,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