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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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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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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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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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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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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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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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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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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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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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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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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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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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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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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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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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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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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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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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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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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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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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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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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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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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