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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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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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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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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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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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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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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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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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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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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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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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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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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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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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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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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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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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
?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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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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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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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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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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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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