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 ,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   ?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    《 ,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     —  :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    】 ,。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     》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  :     》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    《  :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      【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   —     》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