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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       【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   【   ?。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    《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 ,       】。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       】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    《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 ,   ?  : ,  :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   ?。 ,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   《  第五十四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