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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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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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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 :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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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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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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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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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 :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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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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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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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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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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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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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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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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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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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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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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