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