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
:。
》 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
: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
? 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