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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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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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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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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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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