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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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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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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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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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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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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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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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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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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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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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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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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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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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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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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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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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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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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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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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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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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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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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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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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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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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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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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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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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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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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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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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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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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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