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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 :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 ,   ?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第五条 《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第七条 !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  :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 ?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   第十条— ,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 第十四条 —。。。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  :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