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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 :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  :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第九条【 ,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 , ?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第十条 《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 :   《  第十五条 【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  :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