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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   》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 , :    《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 ?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   —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 《。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第!七条 ?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 :。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第十四条 !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  —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