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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三条 !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 ,    【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第五条! ,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 ,。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    】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  :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   第九条— ,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 :。。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 第:十条 ?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   ?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第十六条 】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 《   ?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七条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