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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   ?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三,条, ,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第四条 《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   —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 , 第八条《 ,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  :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   【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    《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一条《 ,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 ?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