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建标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