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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   第二十八条 !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第三十二《条 :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第四十五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