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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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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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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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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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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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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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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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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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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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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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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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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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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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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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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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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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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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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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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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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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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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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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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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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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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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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