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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 》   《。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     》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  》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   《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第三十四】条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   ?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   ?   ?。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      —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七,。条 :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  ?   第《。。三十九条 》。。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 ,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   第四十二条 !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 ,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 ,